一、政策背景
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后,参保工作面临新的形势。随着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建设深入推进以及医保电子凭证的广泛推广,全国医疗保障系统将逐步实现全国参保信息实时查询功能,为更加精准制定政策、精细化提供服务提供技术支撑。为此,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指导意见》,以进一步提升参保缴费服务,稳妥有序清理重复参保,建好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推动参保工作更加便民高效、方便快捷。
二、《指导意见》四项原则
1. 坚持全面覆盖,补齐短板。落实全民参保计划和依法参保要求,着眼保基本、全覆盖,有针对性加强重点人群、困难人群参保缴费服务,改进参保薄弱环节服务。
2. 坚持分类完善,精准施策。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学生、新生儿、缴费中断人员等参保对象,根据实际情况,不搞“一刀切”,分类制定针对性政策,保障合理待遇。
3. 坚持优化服务,保障待遇。持续加强参保政策宣传,提升参保便民服务,保障参保人依法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增强群众获得感。
4. 坚持技术支撑,提高质量。依托全国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参保功能模块,清理无效、虚假、重复数据,实时识别参保人参保缴费状态,提升参保质量。
三、《指导意见》六项主要工作任务
合理设定参保扩面目标、落实参保缴费政策、做好跨制度参保的待遇衔接、有序清理重复参保、完善个人参保缴费服务机制、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服务。
四、加强改进重点人群参保缴费服务
对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确保稳定脱贫,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之间切换参保、转移接续参保关系时,不设等待期,不受居民医保规定缴费时间限制,在参保缴费后,即可享受相应待遇,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及时暂停原参保关系。对于大中专学生,鼓励在学籍地参保,支持具备条件的统筹地区在确保与学生原参保地医疗保险待遇无缝衔接的前提下,将大中专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期从学年调整为自然年度,作出调整的统筹地区学生在入学当年学籍地如发生医疗费用,采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报销费用,报销比例不受转外就医调减比例规定限制。对于新生儿,规范参保登记,要求使用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原则上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自出生之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考虑到参保关系频繁转换,提出享受新参保的参保关系、暂停原参保关系(不做终止)的处理办法,保障合理待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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