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8-2020年》,提出实施的六项重点任务。同时合理放宽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规划预留空间,在取消养老限制的政策措施中,将建立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加快推进公办养老机构转制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建立健全养老领域公建民营相关规范,着力解决托底保障职能与公建民营不协调问题。编制实施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增加养老服务供给。推动医养结合,研究出台医养结合机构服务和管理指南,深入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开展养老机构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和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专项行动,推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同时,为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对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做了如下要求:
1. 申请内部设置诊所等实行备案制
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置诊所与护理站等,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申办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2. 申请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两证合一”
养老机构申请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经公示、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 申请设立三级医疗机构
养老机构申请设立三级医疗机构的,应当向所在省级或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申办人收到《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 属社会办医范畴的,享受扶持政策
因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到民政部门进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另外,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民政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补助,兑现有关政策。
对于申办人提出申请新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的,则须提出申请举办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并依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的类型、性质、规模向卫生健康、民政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涉及同层级相关行政部门的,当地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未设立政务服务机构的,由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办理工作机制和操作流程,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市场准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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