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中
产业趋势|2024.03.19

浅谈通讯诊疗的风险与最新规范

通讯诊疗(Telemedicine)在未来的医疗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它利用交互式视讯和信息通讯技术(例如视频会议或数字网络平台),使医疗服务能够更便捷地达到患者。然而通讯诊疗也带来了一系列风险和需要严格规范的问题。本文讨论通讯诊疗所面临的风险,并对应2024122日发布,将于202471日施行的修正后「通讯诊察治疗办法」进行分析。

一、价值创造完整度:通讯诊疗的价值链包括预约挂号、视讯看诊、行动支付、病人卫教、行为治疗、健康监测、电子处方,以及用药、护理及复健的执行等。修正后的第3条至第16条的修正扩大了医师执行通讯诊疗的服务对象与开立处方范围,这将有助于提高通讯诊疗的完整性和实时性,并确保病人可以获得更周全医疗照护。

二、医病关系和数位信任议题:为了在在线重现医病互动,必须建立信任关系和安全感。第16条对初诊病人的限制和第20条对病人身分的确认强调了医病关系和数字信任的重要性。这些修正条文确保在通讯诊疗中建立信任关系和安全感,并防止伪装诈欺等问题。

三、医疗隐私和信息安全。患者的个人健康信息和医疗数据需要得到严格保护,以防止未经授权的存取或泄露。在最近的修正中,第19条新增了对通讯诊疗信息系统的资通安全规范,有效地减少未经授权的存取或泄露的风险。

四、医疗质量和诊断正确性:由于缺乏面对面诊疗与生理检查限制,诊断准确性可能会受到影响。第18条规定医疗机构应拟具通讯诊疗实施计划,经核准后始得实施。第20条新增了医师在通讯诊疗中对病情的评估,在不适宜的情况下改用其他方式进行诊疗,以确保诊断的准确性和医疗质量。

五、数位落差:医师和病人皆可能存在使用数字产品的机会和能力上的差异。第20条放宽了医师执行通讯诊疗的地点限制,机构内为原则,紧急情况可在机构外,这将有助于提高通讯诊疗的便利性。

六、保险给付:商保和健保是否接受通讯诊疗?根据新修订的第21条,当通讯诊疗中的患者被列为全民健康保险的受保对象时,其费用应按照全民健康保险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支付。

虽然如此,仍存在部份尚未明确规范的风险,例如电子设备和网络连接可能导致各种技术问题。未来若要推行在家住院,也可能会面临到医材设备维护与故障问题。其次,有关整合健康量测、检查、药物、护理及复健等服务的相关规范仍需进一步完善。另外,跨国通讯诊疗也是一个重要议题,不同国家对于远距医疗的政策和监管规范不同,需要更多的国际合作和协调。
 
作者:联新国际医院 国际暨远距医疗中心 林华庭副主任